北京平谷区流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专业办理提供人员服务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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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办理要求:
1.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与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
2.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贮存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有相应的设施设备。
3.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标准要求。
1.人员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并且熟悉相关法规、规章和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的有关规定。
2.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或者由经过培训的医疗器械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1.办公环境
1.经营场所及库房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2.经营场所应与仓库、办公、生活用房等相分离。
3.仓库应当有与其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货架及操作场地。
4.库房应当有适宜医疗器械贮存的设施设备,符合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标示的要求。
5.仓库内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消防设施及安全标志等设施设备。
6.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库房内应当配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冷藏、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并符合相关规定。
7.库房应当有明显标识,标明产品名称、生产批号或者序列号、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贮存条件和产品数量等内容。
8.库房应当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设备。
9.经营无菌和植入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与其经营产品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洁净室(区);经营无菌医疗器械,应当具有符合无菌医疗器械特性要求的低温存储设备。
10.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企业,应按《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建立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1.库房条件
1.与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仓库。
2.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其中:(1)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库存管理、出入库、养护、销售等设施设备;(2)有对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进行鉴别和检验的仪器设备;(3)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相关标准要求;(4)经营无菌和植入性医疗器械应当具备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的特殊贮存条件,并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医疗器械冷藏冷冻贮存与运输管理规范》要求;(5)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设施设备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工作经历。
2.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库房,其中库房应当设有满足储存要求的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防火等设施。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仓储条件,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和仓储设施设备,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的规章制度。
软件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管理要求,具有可追溯性。软件应当是能够支持企业运行的系统,且应是国内主流操作系统。
1.经营质量管理制度
2.建立健全进货验收、销售出库、养护、质量投诉处理等环节的质量管理制度。
3.建立不合格产品控制和召回制度。
4.建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制度。
5.建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管理制度,包括人员信息、仓库信息、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信息、计算机系统信息和相关档案资料等。
6.建立医疗器械召回制度,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及时处理,防止危害人体健康。
7.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销售出库记录、运输管理记录,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做到可追溯。
8.建立医疗器械售后服务体系,接受用户投诉及产品咨询,及时调查处理用户提出的投诉和咨询。
1.服务协议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与供货者或者购货者签订质量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明确购销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或供应商等内容;
(三)明确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编号和有效期;
(五)明确配送范围及产品说明书要求等。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将签订质量协议的情况进行登记,并妥善保存,至少保存至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5年。对委托销售医疗器械的,应当保存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的质量协议和购货凭证。
1.售后服务承诺书
我公司承诺:在公司承诺的服务范围内,提供及时、优质的服务。为了更好的维护客户权益,更好的满足客户需求,更好的实现公司服务承诺,特作出以下承诺:
1.向客户提供产品咨询和技术支持。在接到客户咨询电话后,在2小时内给予回复;3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服务;4小时内将产品技术资料发送到客户手中。
2.向客户提供产品使用指导。在接到客户使用指导电话后,24小时内安排技术人员上门进行使用指导。
4.向客户提供产品质量问题的受理和解决。在接到客户质量问题的电话后,在2个工作日内将质量问题的处理结果通知给客户。
5.向客户提供产品售后服务及质量跟踪。在接到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和事故等情况后,我公司将24小时内派员赶赴现场进行处理,并在24小时内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解决方案。
6.我公司承诺:对我公司生产、销售的产品提供一年质保服务(产品质量问题除外);一年内如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免费更换、修理。
1. 医用超声诊断设备
1、超声诊断设备,是指在人体或其他物体内部进行的、通过人体或其他物体产生的超声波脉冲信号来识别人体内部结构和评估生理功能的医疗仪器。如B超、B超诊断设备、超声诊断仪等。
2、超声诊断设备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疾病的早期发现、诊断和治疗具有重要意义,可应用于妇产科疾病、消化系统疾病、心血管系统疾病以及泌尿系统疾病的诊断。
3、超声诊断设备属于《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二类医疗器械,具有辐射风险,因此需要按照要求配备个人剂量计。超声设备可用于常规超声检查,也可用于血管内超声检查。
4、医用超声设备必须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生产,且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机构检定合格。
1. 医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1、该产品是一种医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简称 CT机),是对人体进行X射线透视、摄影、照相的一种装置,采用医用X射线管或可控源单极装置。
2、主要由X线管、控制计算机、图像显示装置和图像处理软件组成。
X线管(包括控制计算机)为其提供电源,控制计算机控制图像显示装置的曝光时间和曝光强度,图像处理软件实现对人体影像的数字化和处理。
3、该产品适用于对人体进行X射线透视、摄影、照相的一种装置。
4、该产品应具有辐射防护功能,包括辐射水平的标志和警示;应能对人体造成危险的剂量进行有效监测;应具有防误用功能,包括使用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应能对辐射进行有效防护,防止污染环境;应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5、该产品应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包括质量保证标志和说明。
6、该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 其他类别的辐射工作单位
1、单位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大于或等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名称;
2、单位英文全称应当与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一致;
3、单位地址应当在经营场所所在区县范围内;
4、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还应当有与其生产、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相适应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5、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销售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经营、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评估和验收,并建立档案;
7、经营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还应当向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北京企业辐射安全许可证二三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医疗器械销售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给医院、体检机构、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或个人,并收取相应款项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zongju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分为三类:1.一类医疗器械销售;2.二类医疗器械销售;3.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在北京地区,有一家企业想要经营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等产品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先确定企业是什么类型的医疗器械,是否有经营范围。然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在北京地区,经营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你是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产品的话,您的企业在北京地区想要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等产品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 经营范围
1.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X射线设备(含 CT机、 DR机、 CR机、核磁机)、体外诊断试剂;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用X射线设备(含 CT机、 CR机)、体外诊断试剂(含 IVD)
2.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超声设备(不含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光学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
3.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
4.其他:保健食品的销售;普通货物的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
1. 人员资质
1.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学历或从事相关工作的经历,并具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资格;
2.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经历;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并具有三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工作经历;
3.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包括采购、验收、贮存、销售、出库复核、运输、售后服务等制度和操作规程;
4.企业应当建立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