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平谷区材料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专业办理提供库房信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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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类医疗器械申请条件:
1. 企业法人资格:申请者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应设有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配备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与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负责人。
3. 生产环境和设施:应具备与生产三类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环境条件和设施设备,包括无尘车间、特定的温湿度控制等。
4. 质量管理体系:必须建立并有效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5. 产品注册:企业生产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需事先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
6. 售后服务:应有完善的售后服务和不良事件监测及处理机制。
7. 合规记录:无重大生产质量和安全事故记录,遵守相关法规政策。
二、北京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所需材料
1.《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交验原件);(复印件1份)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对于统一采购渠道,采取连锁经营的非法人零售企业,提供连锁企业总部质量负责人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复印件共3份)
4.企业基本情况(原件1份)。(内容包含: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经营场所、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库房的产权证明及使用权证明复印件、(委托贮存的,应提交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和与被委托方签署的书面协议复印件、被委托方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5.企业设施设备情况(原件1份)。(内容包含:经营设施、设备目录、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原件1份)
6.企业真实性保证材料(原件1份)。(内容包含:申报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具体办理人员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北京三类医疗器械许可证办理流程
企业登录(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
提交申请——窗口受理——审核——现场检查——审批——制证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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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员要求:需4人
1、质量负责人(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
4、其他人员(包括质量管理人员)。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是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申请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书》;
2.《营业执照》(含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6.经营场所和库房平面图及方位图,库房布局平面图以及库房管理制度的文件;
7.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及功能描述;
8.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场地要求
1.经营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仓储区域,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企业仓库应当符合产品贮存要求,不得对产品造成污染、损坏或其他损失。
2.库房应当具备与其经营产品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存储条件,符合产品质量管理的要求,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库房应当有明显标识,并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库房及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并有效发挥作用。
3.库房应当有单独的出入口,与外部连接的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其数据信息应当能够实现与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对接。企业对库房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控制和管理,实现与北京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信息实时传输。
1. 库房要求
1、库房应当有独立的房间作为储存区,有通风、照明、防潮、防霉、防虫、防鼠等设施;
2、库房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场所和设施设备;
3、库房内墙、顶应当光洁,地面应当平整,并有明显标识;
4、库房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有门窗安装符合防火要求的防盗窗等安全设施。
5、库房内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货架和存放条件,不得使用带有自动控制系统的货架和贮存设施;
6、库房内设置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独立区域作为贮存区,不得与生产车间或者生产活动场所合并设置。贮存温度大于等于10℃,且符合医疗器械包装标示温度要求的产品,应当在该区域内贮存。温度未达到要求或者超过产品标示温度范围的产品,不得在该区域内贮存。用于冷藏和冷冻产品应符合医疗器械冷藏和冷冻产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1. 办公设备及场所要求
1、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
3、库房内外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库房地面硬化并有一定的耐磨能力,库房建筑结构符合防火、防烟要求,有给排水系统。
4、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可追溯。
6、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仓储设施和设备。包括:(1)储存医疗器械的货架、工作台等设施设备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识要求;(2)具有满足医疗器械储存要求的环境条件;(3)库房温度监控设施设备符合要求;(4)具有保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制度措施。
1. 三方协议要求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签订协议时,明确委托储存、配送医疗器械的范围、地点、数量、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按协议约定,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储存、运输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储存、运输医疗器械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委托储存的,受托方应当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向委托方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受托方在接受委托储存和运输医疗器械时,应当凭委托方出具的随货同行单(含运输单)验收货物,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收货物发至委托方指定的地点。未按规定收货的,由受托方承担相关责任。
委托储存和运输医疗器械时,受托方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储存和运输。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向委托方提供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