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怀柔区不含试剂,需要几个人员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二类备案办理提供办公地址放心省心
医疗器械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因此我们在经营之前需要办理一种特殊的资质,即《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那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都需要哪些条件呢?
首先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1、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储存条件,以及必要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4、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那么,具体哪些要求呢?
1.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
1、应建立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当为专职人员,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仓库,其中仓库容积不得少于20立方米,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2、应具有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或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医疗器械caigou、收货、验收、上架、贮存、检查、出库复核等相应的质量职责及工作制度。
3、应当具有熟悉医疗器械法规和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知识,并能认真履行质量管理职责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并有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经历。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1. 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储存条件,以及必要的仓储设施
1、营业场所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并且要求有相应的仓储设施和设备;
2、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并且应当配备1名以上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3、经营体外诊断试剂的,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检验人员及设施设备;
5、经营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应当设置独立的区域或柜台。且在储存过程中应满足冷藏、冷冻条件,并根据所经营医疗器械产品特性,配备与其储存条件相适应的温度监控设施设备;
6、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批发业务的,应当具备与其批发业务相适应的仓库,且仓库面积应不少于300平方米。
1. 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
1、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包括:caigou、收货、验收、贮存、销售、售后服务等制度。
2、caigou和收货应当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其中,caigou记录应当包括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医疗器械的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或序列号、数量;收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售后服务记录应当包括售后服务单位名称和售后服务人员等。
3、应当建立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仓库,并具有能够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仓储设施设备。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设在经营场所内;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的,仓库应当设在经营场所内,并不得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不相适应。需要注意的是,库房选址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与居住用房等其他用途建筑混合。
1. 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医疗器械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其涉及的专业性很强,因此对于经营者来说,其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主要有三类、二类和三类这三种。而医疗器械的经营企业需要办理的,是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想要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首先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网上申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基本情况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布置图(标明每层建筑面积、通道和门窗位置)
1. 符合产品销售区域布局及经营规模要求
1、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10名以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5名以上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3、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
4、企业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
5、企业应当建立与所经营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并按照相关规定组织质量体系自查工作,保证经营产品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
1. 符合产品购进、销售等有关规定
1、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向供货者索取证明产品合法的有效凭证,并保存相关凭证;
2、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和产品注册证,并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验收,收货时应当对供货者资质进行验证;
3、销售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产品注册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并按照其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
4、销售进口医疗器械时,应当向供货者索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进口产品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
5、销售特殊管理的医疗器械时,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公告》要求执行。
1. 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规范
(1)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环境。
(2)有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
(4)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并已经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通过现场检查和验收。
(5)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要求。
(6)建立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数据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享。
(7)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的资格证书,在经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许可条件进行审核,并且需要有一定的专业性,否则会被xingzhengchufa,所以对于想要从事医疗器械销售行业或者打算从事该行业的小伙伴们来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是必须要办理的一个证件。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北京能办理吗?
一、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名称和地址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
7.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文件
8.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
二、办理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的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zhengfu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1.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1.企业为独立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为分支机构的,提供与其所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
3.企业为无菌、植入、介入等特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提供其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文件;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产品的,应当提交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5.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委托方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说明
1.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产品的具体名称
3.经营方式不能为医疗器械或药品或保健品。
4.经营方式可以为批发、零售等,必须包含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要注明设施设备名称和型号、规格、数量、部位及运行状态等。如有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文件
7.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可直接打印)
10.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可直接打印)
11.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1. 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七、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应标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并能对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进行说明)
十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五、以上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对全部提交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