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义辐射安全许可证二类辐射安全许可证三类可提供辐射安全员后期有保障
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申请表:包含企业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申请许可证的设备和用途。
2. 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3. 设备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设备管理人员的真实身份。
4. 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单位拥有或使用该场所。
5. 设备购置证明: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合同、财物清单等。
6.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包括辐射源的安全管理、辐射探测、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7. 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文件:包括辐射源使用区域防护、本体防护措施、人员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8. 辐射源入库台帐和申报表:详细记录辐射源设备的入库信息。
办理条件
00001.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监测手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0002.
办理材料
00003.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书和技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的证明文件;
(六)辐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基本知识培训的证明文件,以及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七)拟申请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方案。
00004.
办理流程
00005.
1、申请单位向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4、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同意后,方可恢复行政许可。
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