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在北京能办理吗?
一、申请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企业名称和地址
2.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4.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5.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6.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
7.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文件
8.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
二、办理医疗器械三类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应当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的登记注册的名称一致。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医疗器械产品,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产品注册证书复印件;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出具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应当提交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出具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验原件);
1. 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1.企业为独立法人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为分支机构的,提供与其所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签订的质量保证协议复印件;
3.企业为无菌、植入、介入等特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提供其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等文件;
4.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产品的,应当提交委托方和受托方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双方签订的委托销售协议复印件;
5.生产企业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销售其生产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委托方和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提供受托方《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 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说明
1.经营范围必须包含产品的具体名称
3.经营方式不能为医疗器械或药品或保健品。
4.经营方式可以为批发、零售等,必须包含企业名称,地址,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要注明设施设备名称和型号、规格、数量、部位及运行状态等。如有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双方营业执照复印件
6.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文件
7.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可直接打印)
10.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可直接打印)
11.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
1. 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委托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七、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拟办企业质量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应标明主要设备设施的名称和规格型号,并能对所提供的设备及设施的性能进行说明)
十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记录要求
十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十五、以上资料原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申请人对全部提交资料进行书面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材料审查不合格的,当场或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告知申请人。
1. 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办理医疗器械二类三类许可证的流程和时间
1.受理:材料提交后,受理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查: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将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
3.决定:申请人收到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按照决定规定的期限,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4.领证:申请人应当在行政许可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领证手续。逾期未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的,视为撤回申请。
5.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5年。
1. 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
2.拟办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
3.拟办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包括学历或者职称证书、劳动合同);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目录及申请书;
6.拟办企业《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记录和记录,培训方式及内容应包括培训时间、人员等内容。培训内容应包括《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主要内容,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承诺。在实施新《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前,应按照本规范进行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和整改情况报告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等文件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二份,加盖企业公章。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3.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及部门职责说明。
4.经营场所和仓库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布置图以及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注明“此地址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字样。
5.经营设施、设备目录和场所布局图。
6.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包括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的基本功能、基本结构、工作原理和技术要求等内容,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7.质量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身份证复印件。
8.经营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简历、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岗位职责。
1. 医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
1、该产品是一种医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简称 CT机),是对人体进行X射线透视、摄影、照相的一种装置,采用医用X射线管或可控源单极装置。
2、主要由X线管、控制计算机、图像显示装置和图像处理软件组成。
X线管(包括控制计算机)为其提供电源,控制计算机控制图像显示装置的曝光时间和曝光强度,图像处理软件实现对人体影像的数字化和处理。
3、该产品适用于对人体进行X射线透视、摄影、照相的一种装置。
4、该产品应具有辐射防护功能,包括辐射水平的标志和警示;应能对人体造成危险的剂量进行有效监测;应具有防误用功能,包括使用安全保护措施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应能对辐射进行有效防护,防止污染环境;应能防止放射性物质泄漏。
5、该产品应具有质量保证功能,包括质量保证标志和说明。
6、该产品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1. 其他类别的辐射工作单位
1、单位名称中的字号应当大于或等于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名称;
2、单位英文全称应当与营业执照的中文名称一致;
3、单位地址应当在经营场所所在区县范围内;
4、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还应当有与其生产、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相适应的辐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明显标志;
5、生产销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销售场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6、经营、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辐射安全和防护安全评估和验收,并建立档案;
7、经营销售放射性同位素的,还应当向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办理北京企业辐射安全许可证二三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办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希望可以帮助到您,谢谢!
医疗器械销售是指通过合法途径将医疗器械产品销售给医院、体检机构、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或个人,并收取相应款项的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医疗器械产品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其中,《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分为三类:1.一类医疗器械销售;2.二类医疗器械销售;3.三类医疗器械销售。
在北京地区,有一家企业想要经营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等产品需要具备以下资质:
1.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医疗器械销售企业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时候,需要先确定企业是什么类型的医疗器械,是否有经营范围。然后才能办理营业执照。
在北京地区,经营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二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经营三类医疗器械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如果你是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产品的话,您的企业在北京地区想要销售 CT,X射线,核磁共振等产品就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1. 经营范围
1.第一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限分支机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X射线设备(含 CT机、 DR机、 CR机、核磁机)、体外诊断试剂;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用X射线设备(含 CT机、 CR机)、体外诊断试剂(含 IVD)
2.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用超声设备(不含医用磁共振设备);医用光学诊断试剂;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
3.第三类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不含血液制品)。
4.其他:保健食品的销售;普通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