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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hengfu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其中,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zhengfu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1. 产品定义
(一)一类医疗器械: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医疗器械:
1、具有较高的安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植入式心脏起搏器、植入式心脏除颤器、植入式心脏复律除颤器、血液透析装置、人工角膜、人工晶状体、人工血管等。
2、具有中度的安全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屏等。
1. 范围
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表》(原件1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组织机构与部门设置说明;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说明;
6、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含说明书和使用场所平面图);
7、经营设施和设备目录;
8、管理制度目录及文件目录。
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应当包括:1.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3.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以及学历或者职称证明复印件(验原件);4.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含说明书和使用场所平面图),以及经营场所和库房地址的具体位置。
1. 办理流程
1.企业申请:申请企业先向所在辖区的县(市、区)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事项的相关部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3.核查: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发证: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6.公告: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予以公告。
7.归档:行政许可事项办结后,由档案管理部门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存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副本。
1. 办理条件
1.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
2.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储存要求的库房以及符合医疗器械包装要求的包装设施、设备。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储存;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管理制度。
3.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或者规定售后服务的内容。
5.具备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状况全过程可追溯。
6.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销售活动的查处要求。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 申请材料
2、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7、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目录;
8、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报告(包括自查人员学历证明复印件,企业质量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学历证书复印件);
9、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原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1. 办理费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864号),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办理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按下列规定收取费用: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注册申请表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质量管理制度、工作程序等文件目录。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1. 提交时间
申请材料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并符合本规定附件的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
相关法律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1. 有能够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制度
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贮存条件,按规定设置医疗器械分类摆放场所;
3.有对caigou、验收、入库、出库等进行重点管控的相应管理制度;
4.有保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5.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企业风险管理、产品追溯、信息查询等需要;
6.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经营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和售后服务能力,以及相应专业技术人员。
1. 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售后服务能力
1、企业负责人必须是医疗器械相关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医疗器械管理工作经历。
3、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任职。
4、企业应建立完整的医疗器械管理制度。如质量手册、程序文件、操作规程,并有相应的计算机软件支持。
1. 有对所经营医疗器械进行追溯和质量跟踪检查的能力
(一)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均不小于100平方米,其中仓库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经营场所和仓库面积按相关标准执行。
(二)经营范围为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满足进货查验、销售、仓储管理等要求,并与企业质量体系运行相适应。
(三)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应当配备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和与其经营规模、产品质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