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医疗资质、核发医疗许可证、换发许可证所需条件:
1、企业负责人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含)以上职称,经营验配类产品的企业,应具备医学专业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验光师资格(助听器验配师)专业技术人员;经营植入材料和人工器官(不含助听器)应具备医学类本科以上学历专业技术人员;
3、经营产品相关的技术标准;
4、经营场所面积要求:
(1)医疗器械零售专营店:经营医疗器械10个(含10个)类代号以下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2)医疗器械零售兼营店:具有独立的产品陈列区域,并有醒目标识。经营医疗器械10个(含10个)类代号以下的,经营场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且零售专柜台不少于一节;经营医疗器械10个类代号以上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小于30平方米且零售专柜台不少于三节;
(3)角膜接触镜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明亮整洁的办公营业场所,其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经营场所设置接待室(区)、检查室(区)、验光室(区)和配戴室,其中验光室(区)视距达到5米,或设置有2.5米反光镜,并具备暗室条件;
(4)助听器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其总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应有接待室(区)、测听室(区)和符合标准的听力调试室,有良好的环境及卫生条件;
5、建立管理制度:
(1)企业各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制度;
(2)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3)首营企业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4)首营品种资质审核管理制度;
(5)产品购进及质量验收管理制度;
(6)产品养护和储存管理制度;
(7)产品陈列管理制度;
(8)效期产品管理制度;
(9)不合格产品管理制度;
(10)质量跟踪及不良事件报告制度;
(11)产品售后服务及投诉处理制度;
(12)问题产品协助召回制度;
(13)仪器、设备、计量器具管理制度;
(14)营业员管理制度;
(15)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
(16)销售管理制度;
(17)文件、资料、记录、档案、票据管理制度;
(18)职工培训及健康管理制度;
(19)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制度。隐形眼镜、助听器零售企业还应制定验光配镜操作程序或助听器验配操作程序。
1. 体外诊断试剂
根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体外诊断试剂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准物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相关的物品,应当通过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并备案的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采购。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中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还规定了未取得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对第二类医疗器械所需注册申请材料和程序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医学影像设备
医学影像设备包括X射线诊断设备、磁共振成像设备(MRI)、核医学设备等。
X射线诊断设备: CT机、 DR机、 PET/CT机、 DSA机、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CT)、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MRI)、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PET)等。
超声诊断设备:彩超机(PTV)、超声诊断仪(U3)@4)等。
磁共振成像设备: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I)。
核医学设备:碘125放射治疗机,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数字胃肠成像系统,多参数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X射线摄影系统等。
放射治疗设备:X射线治疗机(RT),医用加速器,电子束治疗装置,直线加速器等。
核医学设备:各种γ刀、伽马射线束照射装置及其他用于核医学诊断的辅助仪器。
医用放射治疗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及相关辅助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驱动装置(ALA)等。
放射治疗仪器:X射线治疗机(CT、 PET)、质子治疗系统,γ射线治疗机(CT、 PET)等。
其他医学影像设备: DR机(数字摄影成像系统)、数字X射线摄影系统(DR)等。
X射线诊断设备:医用X射线诊断装置;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医用伽马射线装置;核医学诊断及治疗用放射治疗装置;其他用于医学影像诊断的医学影像设备。
1. 植入性医疗器械
植入性医疗器械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