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营业执照(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子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 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 | 电子 | 必要 | |
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电子 | 非必要 | 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储存配送的提交,受托方为市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无需提交 |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 电子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电子 | 必要 | |
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
经营产品目录 | 电子 | 非必要 |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二楼G11-14号窗口;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商事审批综合服务区;
十四、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不包括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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