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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营业执照(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电子

必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电子

必要


告知承诺书

电子

必要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

电子

必要


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电子

非必要

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储存配送的提交,受托方为市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无需提交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电子

必要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电子

必要


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电子

必要


经营产品目录

电子

非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邮寄申请

办理地点: 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下沙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二楼G11-14号窗口;杭州钱塘区行政服务中心(大江东分中心)(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江东大道3899号)三楼商事审批综合服务区;

十四、办理方式

网上、邮寄办理

十五、办结时限

法定期限:30工作日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不包括现场核查和企业整改时间。;

十六、审批结果名称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十七、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

十八、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四)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


发布时间: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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